律师解析:在首次接诊中,如果医务人员经过详细检查,确认患者以往没有肾脏疾病历史,却依然出现了严重异常的肾功能状况,他们需按照规定立即向患者通报病情,同时积极地进行各项排查,以期找到可能的发病原因。 在此过程中,患者本人需要给予积极的协助与配合。 若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,未能尽到告知义务,导致患者对自身健康问题有所忽视,最终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,那么该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。 然而,对于患者未自觉配合治疗的行为所引发的后果,医疗机构并不对此承担责任。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【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】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|